一、 依據本校停修課程辦法,考量學生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因特殊情形,無法繼續修讀課程,可申請停修。 二、 停修課程申請路徑:校務行政資訊系統→成績課表→ 課程停修申請→列印申請表→授課教師及系(所)主任簽核後→送教務處審核(進修部同學送至進修教育組),操作流程請至教務處網頁下載。 三、 停修課程申請規定如下: (一)每學期以一科為限。 (二)已達扣考規定之科目,不得申請停修。 (三)停修後之總學分不得少於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「日四技」及「產專班」123年級最低12學分、4年級最低9學分;「進四技」1至4年級均為9學分。 (四)停修課程申請於開學第3週(110年3月8日)至14週(110年5月28日)止。 |